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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学考试考试报名参加研究生考试开具成绩证明

发布时间:2016-10-09

关于为自考考生报名参加研究生考试开具成绩证明的通知

  各市及胜利石油管理局招生(考试)办公室(院、中心)、自学考试办公室:

  《教育部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6]9号)规定: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依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印发的《关于为自考生报名参加研究生考试开具成绩证明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4]150号)要求,现对相关工作布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考生本人持身份证、自考准考证、《课程合格证书》于10月25日-28日到所在市招生(考试)办公室(院、中心)、自学考试办公室办理《考生成绩单》。

  二、考生本人持身份证、《考生成绩单》于10月25日-28日到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济南市历下区南圩子门外街1号楼203室)办理《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证明》。

  三、考生应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证明,逾期不再受理。

  特此通知。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公室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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